清单事项种类 | 其他职权类 |
职权名称 | 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 |
实施机构 | 种子管理站 |
设立依据 | 《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》(农业部令第62号)第十三条 从事菌种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,应当取得《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》。仅从事栽培种经营的单位和个人,可以不办理《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》,但经营者要具备菌种的相关知识,具有相应的菌种贮藏设备和场所,并报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。 第十四条 母种和原种《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》,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,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,报农业部备案。 栽培种《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》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,报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。 |
备注 |
